胡杰 方为民文
1996年4月15日上午,株洲冶炼厂28岁的女工彭灿在厂职工医院做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属于普通小手术,由主任亲自主刀。彭灿手术后醒来,自感双手麻木、抬不起,次日晨出现面部麻木,双手痉挛等病症。后来她完全失去了自我生存的能力,遇偶尔突发抽搐,若不及时抢救则有窒息死亡的危险。母亲和丈夫只好日夜轮流守候。 从此,她天天要吃药、打针、陪伴,这些费用及生活费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1997年1月28日,律师受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要求被告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终身医疗费等共124万余元。 3月11日,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在对原告彭灿实施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中,由于手术操作者没有保护好甲状旁腺组织,造成原告手术后甲状旁腺机能低下,终身需要药物代替维持生命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本案纠纷全部责任。判决株洲冶炼厂承担原告彭灿终身治疗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用;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之中等标准支付原告终身;每月赔偿原告营养费240元及陪伴费200元至终身;一次性赔偿原告已支出的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 彭灿说:“尽管法院未作出一次性赔偿的判决,但对自己的终身治疗和生活出路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依据,总算讨回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因“这等小手术”而引发的赔偿案,其赔偿的数额之大,年限之长,乃属全国首例。